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净身出户并放弃所有财产。婚后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暴力,张某报警并验伤。后双方协议离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张某认为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且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报警记录、验伤报告及婚前协议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效力争议。被告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协议属自愿签署。法院围绕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效力及家暴对财产分割的影响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原告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提示当事人,涉及人身权利限制的婚前协议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也警示家暴受害者应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协议效力而非仅依赖行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