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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后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原告认为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显失公平且无效,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子女抚养权归属争议,原告主张协议违背公序良俗,请求法院确认离婚登记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离婚登记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被告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效力及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围绕证据形式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法定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但离婚登记一旦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因协议部分无效而自动撤销。裁判启示在于区分协议效力与身份行为效力,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