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徐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中国籍)与徐某(外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徐某被指控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刘某据此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惩罚性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二审中,刘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以及徐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主张徐某存在重大过错。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展开书面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为,虽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益的条款因显失公平且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离婚财产分割应坚持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而非简单适用惩罚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