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另一方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受害方离婚自由。婚后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暴力,张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权利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及《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原件,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内容。被告提交公证处出具的协议公证文书,主张协议合法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赔偿金额的合理性,结合鉴定意见认定家暴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离婚权利的条款无效;三、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离婚权利,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法院在认定家暴事实基础上,对显失公平的赔偿条款进行调整,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意思自治边界的厘清,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