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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张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张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另一方探视权。婚后张某某疑似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博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及承担债务。张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一方隐匿财产时的财产分割比例与债务承担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博某某提交大量视听资料,证明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多个隐蔽账户转移大额资金。张某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隐匿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探视权及以金钱惩罚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二、张某某因隐匿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综上,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否则无效。同时,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确立了少分财产的裁判规则,彰显了司法对婚姻中诚信原则的保护,对处理涉隐私家事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