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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孙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孙某名下房产归吴某所有,且若孙某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孙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吴某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涉及离婚自由限制及财产分配极度不对等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吴某提交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签约时双方地位平等且无胁迫情形。被告孙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咨询记录,主张签约时处于弱势地位且条款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若孙某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及“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协议中关于孙某名下房产归吴某所有的财产约定有效;三、驳回原告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绝对无效性,同时肯定了合法财产约定的效力。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可在婚前对财产归属进行自由约定,但不得以协议形式限制婚姻自由或设置显失公平的惩罚性条款,体现了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平衡。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