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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刘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刘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所有婚前财产。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麻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刘某依约履行。刘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及财产剥夺条款的法律效力,涉及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尊重与契约自由的边界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麻某提交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婚后矛盾期间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刘某存在过错及协议签署背景。刘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实质限制离婚自由及是否造成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判决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关于特定婚前房产归属的约定有效。刘某自愿向麻某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麻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以“净身出户”等条款变相限制离婚自由,此类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但对于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财产约定,法院予以尊重。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引导当事人理性订立婚前协议。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