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杨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杨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家庭债务。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杨某某被认定存在重大过错,陈某某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杨某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且承担全部债务。杨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债务承担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财产并合理分担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剥夺及债务单方承担的条款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陈某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杨某某过错行为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以证明协议真实有效及杨某某存在过错。杨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请求法院调整财产分割比例及债务承担方式。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及“承担全部债务”的条款无效;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分得60%,杨某某分得40%;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单方承担全部债务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此类条款因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警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不得排除法定权利义务,需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