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吴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吴某某婚后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婚后冯某某被证实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并要求多分财产。冯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同时否认转移财产事实。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隐匿财产的具体去向存在重大争议,案件涉及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恶意转移财产的惩罚性分割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吴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冯某某出轨及转移财产;冯某某提交协议原件及收入证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审理过程中,法官释明法律风险,引导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向。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冯某某与吴某某离婚;2. 婚生子由吴某某抚养,冯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 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但鉴于冯某某存在过错及隐匿财产行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吴某某分得70%,冯某某分得30%;4. 冯某某需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双方签字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通常无效,但法院可依据过错程度及隐匿财产行为,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倾斜保护无过错方。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忠诚义务的倡导及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