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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申请执行曹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曹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曹某怀孕,邓某以曹某存在过错为由,申请法院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要求分割财产。曹某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拒绝履行。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在涉孕期及哺乳期背景下的法律效力,以及是否侵犯女方基本生存权。

审理过程

本案在执行异议之诉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孕期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邓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曹某则提交产检记录及孕期医疗单据,证明其处于特殊生理时期,主张该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真实性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特别是在涉及女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形下,法院倾向于保护弱势方基本权益,避免条款因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形式自由的平衡。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