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徐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军人)与被告徐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被告过错导致离婚,被告需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并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且限制被告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陈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徐某某履行财产返还义务。徐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背景及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与财产处分的效力边界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书面婚前协议及被告承认过错的视听资料,主张协议效力。被告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笔迹鉴定以证明协议系受胁迫签署。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限制提出离婚)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的条款有效,但鉴于金额过高,依法予以调整;三、被告徐某某向原告陈某某支付调整后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十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否则相关条款无效。同时,法院对显失公平的财产惩罚性条款进行了司法干预,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为涉军婚姻中的财产纠纷处理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