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孙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孙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另一方探视权。婚后孙某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某通过偷录的视听资料获取证据。周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要求分割被隐匿财产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经诉前调解未果,法院重点审查了周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及婚前协议效力。双方围绕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及财产隐匿事实展开辩论,法院对证据进行了实质性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二、孙某某需向周某某支付因隐匿财产导致的少分财产份额及过错损害赔偿金;三、依法分割剩余夫妻共同财产。支持原告主要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否则无效。同时,对于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在分割时予以少分或不分,并支持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彰显了保护弱势方权益及惩戒恶意行为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