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谢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谢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哺乳,需向男方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女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朱某怀孕,双方因感情破裂产生争议。朱某起诉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显失公平且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要求确认相关条款自始无效。谢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孕期、哺乳期的人身限制条款及过错赔偿约定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孕期检查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且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违法。被告谢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录音证据,主张系自愿签署。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孕期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合法性,并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朱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涉及孕期、哺乳期的人身限制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自主处分,也警示公众婚前协议应遵循合法、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