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沈某某与博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财产隐匿转移案

沈某某与博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财产隐匿转移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博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婚后家务由博某某全权负责,且若博某某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该条款被诉显失公平并限制人身自由。婚后博某某通过频繁转账至亲属账户、虚构债务等方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沈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重新分割财产。博某某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且否认隐匿行为,但沈某某提交了博某某与亲属间的异常资金往来记录及双方关于财产转移的录音录像。法院需审查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财产隐匿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沈某某提交了博某某与案外人之间的银行流水明细及双方沟通录音,证明博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及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违法性。被上诉人博某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合议庭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隐匿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与辩论,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沈某某与博某某离婚;三、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及高额违约金的条款无效;四、对博某某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在分割时予以少分,沈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同时强化了对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