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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申请执行彭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邓某(军人)与彭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邓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准。在财产执行阶段,彭某主张该“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确认无效。邓某则坚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要求彭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背景及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展开辩论。邓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作为核心书证,并申请两名见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签署时双方神志清醒且无胁迫情形。彭某则提交了婚后家庭开支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履行将导致其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主张条款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部分有效,但鉴于该条款导致彭某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显失公平,故不予全额执行;二、驳回邓某要求彭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的执行申请;三、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彭某分得40%份额,邓某分得60%份额。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强调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当惩罚性条款导致一方基本生存权受损时,法院有权予以调整,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及对弱势方基本权益的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