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陆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陆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陆某某怀孕,江某某以陆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依据该协议起诉要求确认其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陆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孕期特殊背景下的法律效力,以及该条款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孕期检查记录作为书证,主张协议真实有效且被告存在过错。被告陆某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及生活支出凭证,证明该条款系在胁迫或信息不对称下签署,且结果显失公平。法院围绕协议效力及公平性进行了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江某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特别是在涉及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更应注重保护弱势方权益,避免协议条款沦为变相的人身或财产限制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