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请执行黄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黄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离婚,需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黄某怀孕,因感情破裂提出离婚,朱某依据协议主张权利。黄某认为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拒绝履行。朱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婚前协议条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特别是在女方孕期这一特殊背景下,协议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公证文书及黄某孕期医学证明。黄某提交了鉴定意见,主张协议条款存在胁迫情形且内容显失公平,并指出限制离婚自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孕期特殊保护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若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序良俗,尤其在女方孕期等特殊时期,法院将严格审查其效力。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法律风险的重新评估及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实质保护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