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彭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彭某某提出离婚,需向冯某某支付巨额补偿金,并限制其探视权。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彭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冯某某依据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补偿的条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彭某某抗辩称该协议涉及人身关系限制,且补偿金额显失公平,请求确认协议相关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设定高额财产责任的条款效力,涉及继承与析产领域的法律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冯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离婚判决书及执行申请书。彭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心理咨询报告,主张协议存在胁迫情形且条款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双方沟通的真实意图及协议签署时的背景,未组织开庭质证,仅通过书面材料对证据效力及协议合法性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探视权及设定巨额惩罚性补偿金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冯某某基于该无效条款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三、其余合法财产分割内容予以确认并继续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得显失公平的法律底线。法院在执行阶段直接审查协议效力,提高了司法效率,警示当事人婚前协议应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不得以财产手段变相限制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