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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刘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刘某登记结婚时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彭某以刘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刘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权。刘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的“净身出户”条款效力,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与身份关系绑定的法律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彭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证人证言证明刘某过错事实;刘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财产来源及日常支出,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特别是关于剥夺抚养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如抚养权)及显失公平的财产惩罚性条款无效。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认定抚养权不得通过协议预先剥夺,体现了司法对身份关系自主约定的必要限制,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