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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李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所有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2023年,吴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李某反诉主张协议有效,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吴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请求确认无效。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巨额共同财产分割,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李某提交双方签字的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吴某存在重大过错;吴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心理咨询记录,主张协议条款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确认《婚前/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三、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并综合考虑照顾子女权益原则,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吴某支付抚养费;四、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原则的维护。裁判启示在于,夫妻财产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将回归公平原则,兼顾子女权益,而非简单依据不当约定执行。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