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曹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曹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曾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三年,沈某某以曹某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确认抚养权归属。曹某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协议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预先约定,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争议核心在于“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被告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主要证据,试图证明被告过错及协议真实性。被告曹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沈某某因考虑到诉讼成本及子女抚养的实际执行难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预先约定子女抚养权条款的效力边界。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法定权利的条款无效,但尊重当事人对财产部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