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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蒋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蒋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所有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麻某以蒋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蒋某应放弃全部财产份额。蒋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该条款限制了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性,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及公平原则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麻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协议真实性。被告蒋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提交个人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主张该条款导致其生活困难,违反公平原则。法院经书面审查,重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进行评判,未开展庭审调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蒋某离婚;二、被告蒋某向原告麻某支付经济补偿款人民币十万元;三、驳回原告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但可依据过错程度酌情调整财产分割比例。裁判体现了尊重意思自治与维护实质公平的平衡,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