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张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须净身出户并放弃所有财产。婚后张某多次对林某实施暴力,林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张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请求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的“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以及该条款在继承与析产中的具体效力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林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存在;张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家庭开支凭证,主张协议导致其生活困难,构成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条款因显失公平且变相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但可酌情在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防止协议沦为惩罚工具,同时强化对家暴受害者的实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