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马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马某某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出警记录。原告遂起诉离婚,主张该“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获得损害赔偿。被告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严格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情形下,限制财产权的“净身出户”条款是否有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物证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报警回执及《婚前财产协议》原件。被告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坚持协议效力。法庭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并听取双方关于财产分割及家暴赔偿的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二、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三、被告马某某向原告胡某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及离婚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同时,法院在认定家暴事实基础上支持损害赔偿,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