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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王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非军人)与被告王某(现役军人)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王某名下房产归杨某所有,但附加条款规定“若女方提出离婚,需赔偿男方精神损失费50万元”及“女方不得干涉男方军事任务”。婚后因性格不合,杨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有效,要求确认房产归属。王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且依据涉军婚姻保护原则,不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效力,以及涉军婚姻中非军人配偶的离婚诉权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房产证复印件及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王某提交军人身份证明、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庭审笔录,强调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涉军婚姻特殊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限制离婚权)及显失公平的惩罚性条款无效,同时体现了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裁判启示在于,民事主体虽享有契约自由,但不得以协议形式规避法律对婚姻自由及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强制性保护规定。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