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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曹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曹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限制另一方探视权。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沈某某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探视权限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该部分无效。曹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极端财产惩罚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沈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子女出生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及条款违法。曹某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录音录像,主张自愿签署。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沈某某与曹某某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探视权”及“过错方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三、其余财产分割条款有效。驳回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且财产分割条款不得显失公平。裁判启示:当事人可约定财产归属,但不得以协议形式剥夺法定权利或设定极端惩罚性条款,此类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