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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登记结婚后,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婚外情,并处于孕期。原告遂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要求被告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在涉孕期特殊情形下的财产分割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被告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酒店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条款无效。法庭围绕婚前协议效力、过错认定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双方就财产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三、鉴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且原告处于孕期,依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分得70%,被告分得3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通常无效,但法院可依据过错程度及孕期特殊保护,在法定框架内大幅倾斜分割财产,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正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