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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谢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谢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哺乳,男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且女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婚后朱某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朱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要求依法分割财产。谢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剥夺条款的法律效力,且涉及女方孕期特殊保护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敏感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庭审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这一关键书证展开质证。原告提交协议原件,主张其违反公序良俗;被告提交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系自愿签署。合议庭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财产分割权的条款无效;二、双方同意离婚;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及存款)由双方平均分割,考虑到原告处于孕期及哺乳期,被告自愿额外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如离婚权),且不得通过协议显失公平地剥夺一方基本财产权益。特别是在女方孕期、哺乳期,法律给予特殊保护,任何试图通过协议规避抚养义务或财产分割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保护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