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郭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军人)与被告郭某登记结婚时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董某以郭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郭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郭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争议,核心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过程公开开庭进行。原告董某提交了双方签字按印的婚前协议原件、结婚证及证明被告过错的物证(如悔过书、转账记录等)。被告郭某提交了家庭财产清单及生活困难证明,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的签署背景、条款内容的合法性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郭某离婚;二、确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被告存在过错,在分割时酌情少分,但并非全部剥夺;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及基本生存权的保护。同时,在涉军婚姻中,法院在认定过错方责任时,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坚持公平原则,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