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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赵某婚前财产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赵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赵某名下房产归吴某所有,且限制赵某离婚自由。后因感情破裂,吴某诉请确认协议中财产条款有效并分割财产。赵某抗辩称协议存在显失公平及限制人身自由情形。案件涉及涉外因素,需审查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公开开庭。被告赵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主张协议签署时受胁迫且条款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效力及财产分配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无效的法律界限,同时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原告撤诉裁定彰显了司法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尊重,对涉外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