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赵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对特定房产的处分权。婚后赵某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但主张财产赔偿条款有效。赵某某抗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马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财产转移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赵某某隐匿财产事实。赵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协议效力。法院重点审查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对协议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支持基于赵某某隐匿、转移财产这一重大过错行为,依据协议约定判令赵某某向马某某支付相应数额的损害赔偿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的财产性过错赔偿约定有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严格审查协议内容合法性,保护无过错方在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