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博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中国籍)与被告博某(外籍)经涉外相亲相识,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所有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婚后博某被证实存在长期婚外情并同居,李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博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婚姻背景下,“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提交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件及收入证明,主张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真实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结合涉外因素对法律适用进行了审慎考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博某离婚;二、被告博某向原告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部分无效,但法院可依据过错程度酌情调整财产分割比例。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公平原则,为涉外家事纠纷中财产协议的效力认定提供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