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博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博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博某某名下房产归沈某某所有,但附加“若博某某出轨则净身出户”条款。婚后博某某被指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沈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分割全部财产。审理中查明,博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多个隐蔽账户向第三人转移巨额资金,涉嫌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沈某某提交了大量银行流水及与第三人的暧昧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主张博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且违反忠诚义务,请求法院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但财产分割条款有效,并多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复杂财产流向及隐私证据,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未能达成一致,遂转入正式审理程序。庭审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隐匿事实展开激烈辩论。沈某某提交了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博某某过错,并申请法院调取博某某隐匿的银行流水。博某某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同时否认恶意转移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特别是视听资料的来源及资金流向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沈某某与博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若出轨则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有效,该房产归沈某某所有;三、针对博某某恶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在分割时予以少分,沈某某分得剩余共同财产的60%,博某某分得40%;四、驳回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但合法财产约定有效。同时,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在分割时予以惩罚性少分,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忠诚义务及公平原则的维护,为处理涉过错及隐匿财产的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