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李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现役军人)于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李某过错导致离婚,李某需放弃所有财产并赔偿巨额精神损失,且限制李某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黄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李某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高额财产处分的法律效力,同时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的效力展开激烈辩论。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双方沟通录音(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被告提交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主张协议部分条款违反公序良俗且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探视权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被告探视子女权利的条款无效;三、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被告放弃全部财产及支付高额赔偿的条款因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四、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并依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原则判决被告支付适当经济补偿。综上,判决支持原告关于离婚及财产公平分割的诉请,驳回其他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法定探视权,且财产处分条款需遵循公平原则。对于涉军婚姻,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强调婚姻自由与公平原则,为处理涉及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的婚前协议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