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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江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江某登记结婚时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孙某主张江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放弃全部权益。江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未考虑未成年子女抚养需求,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限制离婚自由及过度惩罚性质的“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孙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江某过错行为的证人证言及银行流水;江某则提交了家庭日常支出凭证及子女抚养相关证据。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三、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并酌情照顾女方及抚养子女一方权益;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的裁判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及基本生存权的保护,为处理类似婚前财产约定提供了明确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