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吴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邓某以吴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吴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吴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限制离婚自由,且未明确“过错”具体情形,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邓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证人证言以证明吴某存在过错行为;吴某则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反驳过错指控并主张条款无效。双方经历诉前调解未果,进入正式诉讼程序。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邓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此类条款若过度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可能面临无效风险。当事人订立婚前协议应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或惩罚性过强的表述,以保障协议的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