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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林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林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林某与第三人张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朱某发现后诉至法院,主张林某存在法定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被告林某与第三人张某的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凭证及酒店开房记录作为物证与电子数据证据。被告林某对部分转账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条款显失公平。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协议合法性及过错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作为财产分割参考;三、被告林某存在重大过错,向原告朱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四、夫妻共同财产按6:4比例由朱某、林某分割;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可将其作为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参考。同时,确立了在证明配偶存在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有权获得离婚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忠诚义务的维护及对弱势方的倾斜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