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彭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彭某某长期对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沈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彭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具体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沈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邻居证人证言,以证实彭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彭某某对暴力事实无异议,但坚持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家暴证据的采信进行了充分质证与辩论,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 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部分无效,但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参考;3. 鉴于彭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其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份额,该房产归沈某某所有,彭某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4. 彭某某一次性支付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帮助金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即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同时,确立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可结合协议精神与法定过错原则,通过调解方式实现财产倾斜分配,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彰显对无过错方及受害方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