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军人)与被告刘某某登记结婚时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被告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及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争议,焦点在于该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程序始于诉前调解,调解未果后转入诉讼。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情形且条款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
判决结果
原告焦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提示当事人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保护及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通过撤诉结案平衡了法律刚性与家事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