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彭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彭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不久,董某怀孕,彭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致其怀孕,董某遂起诉离婚。董某主张彭某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协议要求彭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彭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及孕期女方权益时的法律效力及公平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董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彭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及亲子鉴定报告,以证明彭某存在重大过错。彭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试图证明协议签署时董某存在胁迫情形,但证人证言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对弱势方基本生存保障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彭某离婚;二、确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彭某存在重大过错且董某处于哺乳期,判决董某分得70%财产,彭某分得30%;四、婚生子由董某抚养,彭某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基本生存权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仍会依据过错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及孕期、哺乳期女方权益,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