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马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马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朱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马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朱某存在过错。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马某提交聊天记录及录音,主张协议自愿签署。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子女抚养安排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协议全部有效的认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子女抚养权协商权的条款无效;三、其余财产分割条款有效。综上,部分支持朱某诉请,驳回其他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违反公序良俗,对涉及子女抚养权的预先约定效力进行了界定,为司法实践中审查婚前协议合法性提供了参考,强调了意思自治不得突破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