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邓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曹某与邓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邓某与第三人同居,曹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约分割财产。邓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撤销。本案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过错损害赔偿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曹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书面审理方式,对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邓某与第三人同居的聊天记录及照片等物证、书证进行审查。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支持曹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约定有效,但鉴于“净身出户”导致邓某生活困难,酌情调整财产分割比例,邓某分得共同财产的20%,曹某分得80%;三、未成年子女由曹某抚养,邓某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需兼顾公平原则与基本生活保障。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法院有权对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约定进行适当调整,以平衡过错惩罚与生存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