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中国籍)与被告沈某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婚外情等过错,依据协议要求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并确认其独占抚养权。被告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子女抚养权应依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判定。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财产惩罚性条款及抚养权预设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被告与他人亲密接触的视听资料及银行流水,证明被告过错及共同财产状况。被告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其合法性及关联性,并提交收入证明及照顾子女日常生活的记录,主张其具备抚养优势。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净身出户”及抚养权预设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基本生存权及显失公平而无效,同时约定剥夺一方抚养权的条款因违反“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亦无效。裁判启示:当事人可通过协议约定财产分割,但不得以协议形式非法限制人身权利或预设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抚养安排,司法实践坚持实质公平与儿童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