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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蒋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蒋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向男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女方探视权。婚后蒋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于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蒋某支付违约金并限制探视。蒋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显失公平,且涉及孕期特殊保护,应属无效。双方对协议效力及孕期权益保护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进入二审程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蒋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沟通记录,证明协议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二审法院重点审查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孕期特殊保护规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高额违约金条款无效;蒋某放弃主张违约金;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达成具体安排,于某承诺不干涉蒋某对子女的合法探视。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违反公序良俗,特别是在孕期、哺乳期对女性权益的特殊保护。裁判启示:当事人可通过协议约定财产分割,但不得以金钱代价限制基本人身权利或剥夺法定权益,此类条款自始无效。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