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郭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郭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郭某某婚前房产归沈某某所有,且沈某某需承担郭某某全部债务。婚后郭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致沈某某身心受损。沈某某主张协议显失公平且包含限制人身自由条款,请求确认无效。郭某某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家暴情节不影响财产约定效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财产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家暴情节对协议公平性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沈某某申请再审。基层人民法院依书面审理方式,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沈某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内容。郭某某未提交新证据。法院重点审查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结合家暴情节综合评判协议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财产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无效,但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整体效力。家暴情节虽不直接导致财产约定无效,但可作为审查显失公平的重要参考。裁判强调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平衡,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协议规避法定义务或侵害对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