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赵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赵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孕期或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女方需放弃全部财产并独自承担共同债务。婚后赵某某怀孕,徐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按协议执行。赵某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尤其涉及孕期特殊保护。双方对债务真实性及用途存在争议,徐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债务用于家庭经营,赵某某则质疑部分债务系徐某某个人挥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当事人围绕电子数据展开举证,徐某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电子转账凭证证明债务形成过程;赵某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收入证明,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债务承担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关于“女方放弃全部财产”及“独自承担债务”的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无效,不予采信;三、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认定为五万元,由双方各半承担;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离婚自由,且在孕期等特殊时期,显失公平的财产及债务约定无效。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强调意思自治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