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申请执行曹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曹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邓某起诉离婚并申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曹某提交录音证据,主张邓某存在过错且协议系自愿签署。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视听资料(录音)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人身权利限制及子女抚养权预设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未进行开庭辩论,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预设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分割条款有效;双方同意离婚,子女由邓某抚养,曹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预设子女抚养权,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利益及婚姻自由原则的保护,为处理涉人身限制的婚前协议效力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