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谢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军人)与被告谢某某于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徐某某以谢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谢某某净身出户并丧失抚养权。谢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同时主张其具备抚养子女条件。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中财产与身份关系混合约定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法律约束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协议签署的真实性。被告谢某某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提出异议,并提交了收入证明及日常照顾子女的照片,以证明其抚养能力。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基本生存权,认定无效,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三、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且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认定无效,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涉及身份关系的限制条款无效,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以及对显失公平财产约定的矫正,为处理涉军人婚姻及复杂婚前协议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