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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权。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协议效力成为争议焦点。被告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的探视权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原告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特别是涉外因素对协议解释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被告曹某某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证明签署协议时原告存在胁迫情形,且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原告王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探视权限制的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高额赔偿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高额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因显失公平而部分无效,调整为合理数额;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且财产分割条款需遵循公平原则。对于涉外婚姻中的婚前协议,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严格审查其合法性与公平性,防止以协议形式规避法定义务或侵害弱势方权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