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韩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放弃部分婚前财产。婚后,彭某以韩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中关于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依据协议主张财产权益。彭某提交了一段家庭冲突期间的录音及医院诊断证明,主张韩某存在暴力行为。韩某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违反公序良俗,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审查协议效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高额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面协议及视听资料,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及其与家庭暴力行为的关联性,以及被告提出的协议显失公平抗辩。法院未进行开庭质证,而是通过审阅卷宗材料、听取双方书面意见完成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原告彭某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或显失公平的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或公平原则而无效。同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处分权撤诉,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依法准许撤诉符合程序正义要求。